1.
據民國114年8月5日查封暨測量筆錄記載,經詢管理員稱執行標的現出租。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14年9月30日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474331600號函檢送房屋現況調查表及承租人蔡○良114年9月30日房屋現況陳報(聲明)狀記載,房屋由蔡○良承租使用,租期自110年3月1日至118年10月底,每月租金4800元。債務人114年9月22日陳報房屋其中一間套房及平面車位出租於簡○廷,租期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租金16000元;一間雅房出租於蔡○良,前租約已到期,已通知最慢114年12月31日搬走,租金4800元,目前有數間公司(上弘沅、葉犽、新悟商行等)在該址。債務人115年5月22日陳報,承租人皆已搬離,現況為空屋。投標或應買人應自行再確認拍賣標的狀況。如有發現與公告使用情形不符,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3.
本件拍賣標的現由第三人蔡○良承租中,期間自110年3月1日至118年10月止,債務人115年5月22日陳報,承租人已搬離,拍定後其原占有部分點交。六、本件拍賣標的現由第三人簡○廷承租中,期間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租期屆滿後拍定,該部分應點交。
4.
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稱尚有一位停車位使用權,惟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5.
執行標的內於查封前有他公司設址,拍定人與該他公司應自行處理設址使用關係。
6.
投標或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差額價金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或撤拍。
7.
如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有三七五租約、農地重劃區耕地、污染控制場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查明向本院陳報。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標的物投標或應買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或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或應買後主張。
8.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