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7月14日現場執行時,據債務人之子陳稱,系爭標的現由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事。另據地政人員陳稱,系爭標的無增建。本件拍定後除建物部分依債務人占有使用現況點交外,其餘均不點交。至於實際詳情及使用現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六、經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本件據債權人陳報系爭標的無管委會、公共基金,債務人亦無積欠任何管理費,惟實際詳情為何,均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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