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月2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1032地號土地為空地、鐵皮車庫、樹;
2.
1042地號土地有數棟建物;1039地號土地為道路;1046地號土地為道路、建物。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之土地現況皆為透天厝坐落,惟1039地號現況為道路。
4.
債權人具狀陳報:1032地號土地上為空地及一鐵皮造開放式車庫,該車庫位於建物(門牌:苗栗縣後龍鎮東社45之1號)左側;1036地號土地上有五棟建物(門牌:苗栗縣後龍鎮東社
8.
48之2號);1039地號土地為道路,位於建物(門牌:苗栗縣後龍鎮東社51號)旁;1040地號土地上有二棟建物(門牌:苗栗縣後龍鎮東社
9.
52號);1042地號土地上有二棟建物(門牌:苗栗縣後龍鎮東社48之
10.
48之5號);1046地號土地上有一棟建物(門牌:苗栗縣後龍鎮東社52之1號)及道路,經鄰居告知,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均為親戚關係且均為土地共有人。
11.
本件拍賣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12.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伍萬捌仟伍佰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14.
本件拍賣之1036地號土地有設定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
16.
如地上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7.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8.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地上權人或租地建屋之建物所有權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9.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20.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六、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