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4月15日及同年9月22日現場查封測量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416地號土地為水泥空地;421地號土地為空地、鐵皮工具儲放處一間;418地號土地為空地、雜草雜樹地,420地號土地為空地、建物一棟(五南里6鄰50號),
3.
418地號土地出入須經由416地號土地,且為唯一入口。據在場人即債務人之子黃0鴻稱:建物係債務人自住,未承租他人。另經檢視29建號建物有增建情形:
4.
二樓後側增建,二樓前側有40CM之增建,三樓全部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126建號)。債權人未陳報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5.
據鑑價報告記載:416地號土地目前部分為空地、部分為私設供通行使用道路;418地號土地現況為空地、雜木、雜草;420地號土地現況有建物坐落,現供居住使用,另有部分土地為空地;421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空地及鐵皮建物坐落,建物維護狀況良好。經詢問債務人本件不動產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6.
本件土地上建物除29建號(含暫編126建號)建物外皆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7.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8.
本件除416地號土地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且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及421地號土地因占有使用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外,其餘按現況點交。
13.
本件416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六、本件暫編126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