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建物二戶相通,大門未上鎖,現場散落大量雜物、垃圾。門外有管委會多年前張貼管理費未繳公告。停車位位於地下三樓,為機械式車位,現損壞無法使用,並依據84年管理委員會建檔造冊停車位使用權。另依鑑價報告記載,編號
4.
2建物二戶打通,無水電,室內殘破不堪,無廁所。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9.
拍賣之不動產係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本次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欠繳管理費,拍定人是否需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債務人就不動產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生有負擔,均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10.
是否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利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公司及法院不負擔保之責,若有車位,亦不在法院點交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5.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