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90年12月28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4.
824地號土地上有未保存鐵架造平房、四合院平房及部分空地。據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3筆土地均由共有人使用。嗣於民國114年11月5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
5.
824地號上均有磚造平房、四合院等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門牌號碼右昌街223巷32弄9號坐落824地號上、門牌號碼右昌街223巷32弄6號坐落821地號上,818地號上之建物未見門牌。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1月7日具狀陳報,3筆土地上部分為空地、部分為多棟未保存登記建物之基地(門牌右昌街223巷32弄7號、9號、6號、11號等),其上之未保存登記建物看起來皆無人居住,其中右昌街223巷32弄9號看起來作為祠堂(恩宮)使用。又據鑑價報告所載,3筆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三種住宅區,
6.
821地號目前有建物坐落,824地號目前有建物坐落、部分空地;818地號目前臨寬約6公尺之右昌街223巷24弄、821地號未直接臨路、824地號目前可藉寬2至3公尺之右昌街223巷32弄進出。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物所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