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屋內遍布灰塵,似已許久無人出入,尚有電力供應,屋內及信箱內均為債務人及其親屬信件及物品,債權人稱建物為債務人及其親屬使用,惟不動產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拍定後建物依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臺灣臺南地院得不點交。
3.
拍賣建物部分佔用同段496─8地號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仁愛之家),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六、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4.
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有無停車位所有權及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由拍定人自理,本院不負擔保之責,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
5.
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實際欠繳之金額,拍定後應自行負責繳清所欠之款項。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7.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