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08年12月5日假扣押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標的係高雄市前鎮區鎮東二街70號至同街54號建物前臨路之地。
2.
本院於114年10月30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標的係高雄市前鎮區鎮東二街70號騎樓臨路之一部,延伸至同街54號騎樓臨路之一部。
3.
依114年11月4日勘查之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標的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地形呈現細長形,介於建物與道路境界線之間,無法獨立使用但為通行出入所必須。
6.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依民法824條第7項,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各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