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88年11月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81地號土地為空地、為路底,121地號土地上有廢棄磚造瓦房一間,122地號土地為空地,125及126地號土地為空地,其上佈滿雜草。本次於114年11月10日履勘時,
3.
126地號土地均為空地,121及122地號土地無路可達,使用情形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壹拾捌萬玖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8.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121地號土地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另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121及122地號土地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執,請依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4.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