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590地號土地於114年11月2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現場,據地政人員稱拍賣標的分散且難以到達,遙指3397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林地,其餘標的均為雜林地。另據鑑價報告內容所載,
6.
3202地號土地經他案(114司執字第103865號)於114年11月2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現場,據地政人員稱標的難以到達,遙指
12.
本件3397地號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14.
3202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本件拍賣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投標人應於決標前當場提出具備原住民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請投標人注意。
16.
340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供應買人參考,切確使用分區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18.
3202地號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請應買人參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19.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