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807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據管理員在場陳稱,建物係由大樓所有權人共同持有,目前僅 堆放雜物,無增建。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 共同承買之。本件係拍賣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因有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與其所 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已分屬不同一人所有之情形,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 定,其基地之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其基地之所有人無專 有部分者,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4.
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 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 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