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假扣押查封,據大樓管理員稱地下一層為平面停車位,地下二層為機械停車位,債務人所有之停車位為地下二層機械式停車位(編號
3.
,另據債權人陳報該停車位目前無人使用,且自民國109年10月起欠繳管理費(每月新臺幣500元),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標的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後,查復無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海砂屋、地震受創之紀錄,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僅能以感應卡調取29號停車位,且無法進入第二層車位,故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係拍賣停車位及其坐落基地之應有部分,依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法律座談會民執類第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