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現場查封時(假扣押),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有一 平面車位(B1編號
3.
。本院再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執行筆錄(調查)時,據債務人稱:系爭建物 係債務人自住,有一平面車位(B1編號
4.
,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僅建物(專有部分)按 實際現況點交,其餘部分均不點交。惟上開車位之使用權利內容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 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院不負擔保之責,上開車位不在本院點交範圍內。
9.
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