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建物原僅1樓,現為2樓建物,且側面加蓋1樓鐵皮建物,與 建物相通。另據債務人之祖母指稱:本件建物由債務人兄弟二人與其共同居住使用。本件拍賣 不動產之應有部份,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 後不點交。
7.
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受抵押權效力所及。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 地及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8.
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編號1主建物增建部份,乃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分,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又該建物如 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違章建築而遭拆除,拍定人應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與本院權責無涉。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賣。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標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 入法院指定之標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