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4月28日前案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本件568-1地號土地現況有土堆,其鄰地皆為稻田;574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樹 空地等語。另據前案鑑價報告記載568-1地號土地為雜草土坡;574地號土地為 道路、雜草矮樹、有貨櫃屋及一鋼構建物坐落等語。如現仍有上開地上物,則 上開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拍定人 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又本院於115年5月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 政人員指界稱本件568-1地號土地現況為雜草空地,約於湖口鄉德豐路約225號 斜對面;574地號土地呈狹長型,為湖口鄉德豐路約225號斜對面之路旁土地, 另據本案鑑價報告記載574地號土地被鐵皮圍籬包圍,臨德豐路等語。本件土地 之實際位置均以實測為準,本件土地之現況及是否有其他地上物等占用不明, 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 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拍定後568-1地號按現況點交,574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 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0.
574地號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1.
574地號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 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
13.
應買資格: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 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 嗣後補正)。
1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15.
本件574地號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 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 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