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3月6日及同年12月22日現場查封、測量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 人、稅務局人員及地政人員到場,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另經稅務局人員在場表 示門口貼有公園南路130巷9號門牌之現場建物核與房屋稅籍平面圖大致相符,並經地政人員測 量如編號1房屋所示,經入內查看,屋內為空屋,天花板有部分坍塌、牆壁有些許壁癌,入門口 處右側有一魚缸,有打氣機插電運作中。另依債權人114年1月15日民事陳報狀及115年1月5日民 事陳報
3.
狀所載,拍賣房屋水電錶已拆除,現況由第三人放置魚缸(接有電線),經詢鄰居表 示何人占有使用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房屋客廳天花板部分坍塌毀 損,牆壁有壁癌現象,且無水電。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土地之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5.
所載,拍賣房屋原由被繼承人朱寬向債權人承 租坐落忠義段275地號土地(重測前北華段891地號土地),後由代表承租人朱敏雄於107年9月12 日與債權人簽訂國有基地租賃契約(租約字號:
6.
國基租字第FD0840100086號),原約定租賃期 間自107年10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惟因承租人積欠租金已達法定義務期數,經債權人依 法訴請給付租金及收回土地,於取得民事確定判決後依法正式終止該租賃契約,並於113年11月 26日發文限期承租人於113年12月31日前拆除地上物騰空返還土地,故上開出租賃關係已終止, 債務人等現屬無權占用狀態,是本件拍賣之建物,應屬無權使用坐落忠義段275地號土地,請投 標人注意。
11.
拍賣房屋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 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如無權占 用坐落土地或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六、本件僅拍賣建物,其所坐落之土地均非本次拍賣範圍(惟查債務人二人為坐落土地忠義段12 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查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及有無民法第425條之
12.
第 838條之1及第876條等規定適用;另坐落忠義段275地號土地詳見前開使用情形
14.
本件拍賣之建物,其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或民法第426條 之2第1項後段之規定,就拍賣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5.
依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台南服務所函,拍賣房屋之水表已停用並辦理廢 止;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營業處函,拍賣房屋之電表已於108年間暫停用電,請投標人 注意。
16.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使用情形及占用坐落土地權源,及是否有積欠公共 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20.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 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