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7月28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為雜草、 果樹、林地,有鄰路,惟有高低差;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本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 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 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 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六、本件分標別1至標別4進行拍賣。債務人未於拍賣期到場指定開標順序時, 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之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後,已足額清 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