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7月28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有門牌號碼 高雄市岡山區大莊路11巷
6.
18號等數棟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1.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 六、非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由土地共有人拍定 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再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 標者,即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12.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3.
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 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 判決為準。
14.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 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 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 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5.
本件分標別1至標別4進行拍賣。債務人未於拍賣期到場指定開標順序時, 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之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後,已足額清 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
1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