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470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建物由債務人居住使用,因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坐落 基地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坐落基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該建物部分 並使用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74-2地號土地,係本案債務人與其他建物共有人向台北市政 府財政局承租並簽訂有台北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契約,租期自115年4月1日起至119年12月3 1日止,本案標的如經拍定,台北市政府得依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主張優先承買權。 優先順位 並優於建物共有人。
3.
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 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4.
4470建號建物因未領有使用執照,無法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 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 予以拍照存證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5.
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 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 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6.
基地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具狀向本院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