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標的查封時無人應門,客廳及走道似有重新鋪設地板、粉刷油漆等翻修跡象,執行過程 中疑有人自屋內離去,研判應有人居住。嗣經函請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派員實地查訪,據房屋 現況調查表記載,在場人蘇○志表示,該屋為其與其餘6名兄弟姊妹所有,其已在此居住50餘年,未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另據前案警察機關函復,該屋曾於民國80餘年間因孩童玩火而發 生火災,請應買人留意。
7.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8.
查封2467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 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 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 六、依測量成果圖所示,查封2467建號建物坐落於花蓮縣花蓮市民勤段1496地號土地,經查該土 地為國有土地。據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花蓮辦事處函復,該建物現係無權占用上 開國有土地,拍定人拍定後不得主張對該國有土地有合法使用權源,並應自行向該分署依相關規 定申請取得合法使用權源;倘不符相關規定,應騰空返還土地。另拍定人自取得旨揭建物所有權 之日起,應依法負擔無權占用國有土地之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責任,請應買人特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