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執行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建物內置放第三人黃00之物品。嗣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海山分局查復,現由第三人黃
2.
周00占有使用中,並表示屋主為第三人陳淑琦。另第三人陳 淑琦亦陳報其為原屋主,迄今未將建物占有權移轉予他人,自始即占有使用迄今。其後,經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查復,建物嗣由第三人卓00承租並占有使用,承租人表示其向第三人 陳淑琦承租該建物及車位。本件標的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不動產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11月6日士檢貴德107偵14522字第39102號函辦理禁 止處分登記,拍定後,執行法院僅得辦理民事執行法院所囑託查封登記之塗銷,前開刑事扣押 裁定辦理之禁止處分登記,執行法院僅得函請為扣押之機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 或由上開機關依職權或拍定人之聲請,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後,始得辦理拍定後之 移轉登記,應買人應予注意。 六、拍賣標的13625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
5.
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8年6月11日函文所載,有關本件增建涉及違章建築部 分,業已認定在案,並拍照建檔列管,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標的滯欠工程受益費新台幣3萬5,868元,拍定後應由拍定人代為繳納,並依工程受益 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後段規定,應先繳清其全部工程受益費,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7.
本件標的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 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