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1年3月24日現場查封、測量時,債務人在場表示係其與家屬自住,建物有海砂屋之 跡象,3樓後方陽台上方由自己補強處理過。4樓頂樓增建與
3.
4樓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 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該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105建號非屬列管之海砂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 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依 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 主張,請應買人注意。
5.
105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 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依臺北市建築管理 工程處於111年4月18日函覆稱,105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新違章建築限期 強制拆除,案址
6.
4樓現況材質老舊,無施工中情事,將現況拍照存證辦理等語,拆除風險請 應買人自行注意。
9.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105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二105建號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 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建物共有人。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無抵押權登記。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114年5月2日至114年8月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