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5月1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21地號土地係臺北市士林區 中山北路7段114巷36弄道路,並有同巷34弄3號、5號建物後方占用等語。上開 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 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2年5月26日函復稱621地號土地係經本局65年3月2 0日線字第0835號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非屬建築基地範圍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 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