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11月4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61-3地號土地係臺北市士林區忠義街6號房屋右側空地,有一鐵皮車庫占用。上開鐵皮車庫非本件 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 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3.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二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均為共有人得參加應買;且 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債權人及債務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債權人 及債務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其權利並 優先於非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