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地政人員表示:770地號土地上有坡崁、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占用;鑑價機關表示:770地號土地現有未登記建物座落;債權人具狀陳報:770地號土地為安樂路60巷3號、5號房屋增建占用,3號房屋住戶表示其居住30─40年,並未訂租約,其並表示5號房屋係希軒企業有限公司僅當倉庫使用等語。上開使用權源均不明,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查明。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據新北市政府表示,本件77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詳細土地使用分區及限制、是否符合自身使用需求等事項,投標人請自行或透過專業代理人,再向有關機關聲請調閱相關資料及查明確認。
3.
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拍賣之標別,否則依甲、乙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額及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拍賣;縱已拍定,亦可撤銷。
4.
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可能需相當時日(數月至數年不等)。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於該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部分土地(即無優先承買權部分之土地),仍需依法繳交尾款。六、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法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6.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9.
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10.
拍定人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法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