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7月2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由管理員開門進入,現出租予第三人石○生(租 期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6年3月25日止),再轉租予第三人蔡○美(租期自113年6月1日起至11 5年5月31日止),每月租金10,000元,又本件標的每月管理費3,400元、停車費600元,有停車 位編號10號;另據愛河灣大廈管理委員會於113年8月2日具狀陳報債務人至113年7月積欠管理費 及車位費共32,000元;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查封時由第三人承租中,承租期間自113年6月1日起至115年5月31日止, 拍定後不點交,又該第三人之租賃權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以雄院國113司執字第68357 號通知予以排除,拍定後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