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現場查封時,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鎖匠及轄區員警至現 場,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677-1地號位於基隆市中山區華興街51巷5號建物旁約2公尺之巷道階 梯,677-2地號係接續階梯之小平台。系爭建物因敲門無人應門,由鎖匠開門後進入。系爭建物 有人居住,有水電,無增改建情形,客廳供奉神明及祖先牌位,屋內牆壁龜裂且有壁癌現象, 客廳桌上有共有人張朝雄之信件。另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函覆稱經派員至系爭建物查訪,在 場人即共有人張朝雄稱系爭建物由其與債務人共同持有,現由其使用中。
2.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 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3.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核能安全委員會函覆系爭建物未包含於該會屬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基隆市政府 函覆該府目前未列管高氯離子建築物(即海砂屋)或地震受創建築物;基隆市消防局函覆,查無發 生火災受創紀錄;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函覆,經該分局派員至系爭建物查訪,在場人張朝雄稱 系爭建物未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60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