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6月26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陳稱,編號1土地其上坐落高雄市前 鎮區新生段
2.
49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前鎮區鎮華街70巷2號及高雄 市前鎮區前鎮巷101號,後者目前已為廢墟;上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編號1土地拍定後不點交。至於實際詳情及使用現況,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
5.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可能對拍 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者,請檢具相關證據資料主動向本院陳報,並檢附相關權 利證明文件於拍定後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
6.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購權。
7.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 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 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設定抵押 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 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民法第876 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經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 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