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 價人員到場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00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 碼基隆市七堵區東新街37巷
6.
20前方道路及東新街 73巷60弄1號西側道路及東新街73巷64弄2號西側道路。」等語。
7.
依據民國113年6月所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位於東新街及東新 街73巷等,多屬鋪設柏油供不特定第三人通行使用。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 地,此地區刻正辦理基隆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中。」等 語。
8.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9.
依基隆市政府113年4月25日基府都計參字第1130117349號函,本件執行標 的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又本件土地之現況,應為讓不特定的公眾為必要通 行之用,若該土地確屬民法上所稱之既成道路,或日後經訴訟程序確定而有公 用地役關係,土地使用上自須受有限制,不得排除其他人出入通行而負容忍不 特定人通行之義務,故應買人於應買前,務必詳加注意。 (六)拍定後,不點交。
10.
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 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 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 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