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前案110年度司執春字第3437號查封筆錄所載,該房屋現由債務人及其女兒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部分牆面下雨有漏水之情形惟並不嚴重。
2.
經檢視頂樓有增建,內部不相通,並有獨立出入口;其所有權及占有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6.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拍定證明書。
7.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8.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