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43-2其上有建物,門牌號碼萬大路344巷 8號一至五樓位於443-1;門牌號碼6號一至五樓位於443-2;地號443-4位於門牌號碼8號(443-
4.
之門前斜坡,未至柏油路;地號443-5位於門牌號 碼6號、8號之後方。其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三種住宅區。
5.
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年5月15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36122526號函 覆,本件拍賣標的均係67使字第0632號使用執照(66建(雙園)(東園)字第0008號 建造執照)之基地範圍。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 本件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 條第三項規定,專有 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 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 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 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 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