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以新北市瑞芳區中山路326號 房屋為基準,標的分別位於基準東北方約105公尺、130公尺、140公尺、75公尺 處,現均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5.
27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 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 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 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6.
本標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須 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若無法全體共行使時,不得單獨主張優先承買。又 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 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意。 六、本標拍賣標的未臨路,相關通行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 人注意。
7.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重劃,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重劃 結果為準。如重測、重劃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 不符,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 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且賣得價金較高,亦不為拍定;縱經 拍定,本院亦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 序,如債務人未到場指定,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