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第二順位最高 限額抵押權360,000元,拍定後塗銷。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4月24日查封時,經敲門/按鈴無人應門,會同警員、鎖匠開門入內,現場觀之應有人居住、屋內並無神明桌。後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114年5月2日新北 警瑞刑字第1143649584號函檢附房屋現況調查表略載:據查訪在場人鄭○飛稱標的現為債 務人及家屬自行使用,且建物並無因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等語。故本件拍定 後點交。
5.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依新 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4月30日新北消指字第1140822613號函略載:經查本局於107年1月1日 至
6.
年4月27日止未曾受理該址火災事件等語;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114年5 月2日新北警瑞刑字第1143649583號函略載:依查詢畫面查無該址報案紀錄等語。依強制執 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
7.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依新北市政府114年3月11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140462037號函略載:5 47地號土地為「住宅區」、547-1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等語。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 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 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