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62地號位於基隆市中正區八斗街148巷3號後方約40公 尺及其右側約20公尺處之山坡地,部分建物門牌號碼基隆市中正區八斗街148巷
2.
44建號坐落其上,目前均無人居住,為磚造平房。另前次執行記 載有人行步道可通往忘憂谷,其餘部分為雜樹林。又依前次鑑價報告,本件土 地上另有基隆市中正區八斗街148巷24-
3.
32號五間房屋部分佔 用。另依謄本所示,362地號土地上另有153建號建物(明光巷9之1號)佔用。 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 本件標的上之建物占有權源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拍定後不點交,又 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地上建物,請投標人注意。又本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幅 員廣闊,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標的上之 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 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 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 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 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土地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6.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15條等規定,則耕地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 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 定(應買、承受)人須待耕地承租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 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耕地承租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民法第460條之
7.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 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耕地承租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
8.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 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 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9.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設定有陳○○及張○○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共新台幣500萬元,拍定後均塗銷。六、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為住宅區(住
11.
,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 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 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 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 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 標人注意。
12.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 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 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13.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39,0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