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50萬元之抵押權予第三人簡○○。
2.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到場執行。據到場之地政 人員指界略稱:「18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深澳坑路141巷7-5號建物北方約220公尺處與510 公尺間,現為雜木林,無坐落建物及經濟作物且無路可達。」等語。
3.
據民國114年4月所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181地號土地為保護區,大眾運輸條件 可。」等語。
4.
依基隆市政府114年2月21日基府都計貳字第1140102889號函覆內容,181地號土地為保護區。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 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 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 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 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 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 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