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設定本金最高限額360萬元之抵押權予瑞 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2.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 價人員到場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69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 碼基隆市安一路194號4層樓建物全部坐落其上。」等語。
3.
依據民國113年10月所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屬 商業區。又系爭69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基隆市安一路194號1至4樓之建物坐 落其上。」等語。
4.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 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 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 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 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 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 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 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 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 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5.
本件係拍賣691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坐落建物門牌號碼基隆市安一路194 號1至4樓均非本件執行標的,請 應買人注意。又上開建物與本件執行標的間之占用法律權源關係屬不明,應買 人於應買前應自行查明之。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