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8月20日現場查封時,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 及鑑價人員至現場,債務人在場。地政人員指界稱:「372地號土地 上有門牌號碼基隆市中山區中山二路107巷32號建物全部及屋前水泥 空地占用。」。債務人稱其係居住於前開房屋。372地號土地使用分 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 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僅拍賣土地,地上建物係第三人所有,非在拍賣範圍,該建物占 用土地之關係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明解決。
6.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 租人,或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承租人,應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如經拍定,得聲明優先承買。
7.
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上開第四項之優先承買權 人,請應買人注意。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