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8月29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428地號土地部分為 文化三路10巷6號建物後方及其左側之鐵皮車棚部分占用,部分為上開地上物前 方之空地;
4.
451地號土地係位於文化三路12巷4號建物前方之空地,目前使 用現況為數個帆布車棚及一個鐵皮車棚占用;
5.
546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 市路燈定位編號485049」電線桿前方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為道路;
6.
549 之1地號土地係為文化一路2號建物部分占用;
7.
551地號土地係為文化一路4 號建物右前方之空地;
8.
552之1地號土地係為文化一路4號建物右側之空 地,使用現況部分為無門牌建物占用(堆置有油漆桶),部分作為菜圃使用;
9.
569地號土地係位於文化一路10號建物前方約6公尺處之土地,目前使用現 況為道路。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本件執行標的
10.
569地號土地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為「金山都市計畫」之「第二種住宅區」;549之
11.
552之1地號土地依都市計 畫土地使用分區為「金山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 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 之建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 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 點交。
12.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13.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4.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