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到場 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44-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 七堵區華新一路125號房屋西北方約485公尺處,為雜木林且無經濟作物及建物 坐落,且無路可達」等語。
3.
依據民國112年12月所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為山坡地保育區之 林業用地,公共設施概況稍劣。公共交通設施不足,生活機能不便利,附近利 用現況多為旱作及雜木林。」等語。
4.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