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建物一樓部分建物,債務人曾自行拆除,導致現況測量面積與建物登記面積不符,地政人 員稱無法測量拆除位置及面積,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評估此風險,並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詢登 記事宜,如日後無法辦理登記,亦不得據此主張撤銷拍定。
3.
本院於113年6月11日履勘現場,屋內有大量雜物、家具、廢棄物,環境雜亂。地政人員表 示僅得就二樓增建部分測量。一樓則有部分滅失,僅得就增建部分出圖,拆除部分無法施測, 需辨理建物滅失登記。
4.
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合併徵求應買,進行公告三個月徵求應買程序。
5.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856,000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得標;同時到達而無法分出先後者,以抽籤決定之。
7.
第2116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且有被拆除或遭他人主張權利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 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以上開事由提出爭執。 六、拍賣建物據債務人稱有漏水之情形;經債權人查報該建物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 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再囑託分局派員查訪,依訪查所得資 料,並未查得有非自然死亡之相關訊息,亦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8.
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 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