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3月1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34地號土地上有臺北市士林 區中山北路5段461巷35號建物占用;134-1地號土地係前開建物前方之道路;13 5地號有前開建物部分占用,部分為建物後方之畸零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 在拍賣範圍內,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請應買人留意。 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3年3月26日函復稱光華段三小段
2.
134-1地號 土地係50工使字第191號、192號使用執照(49工營字第0013號營造執照)之建 築基地。
3.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 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 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4.
無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 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