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於113年9月11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系爭拍賣土地為道路用地、防火巷、巷道。另據鑑價報告內容所載,系爭拍賣土地為慈光街61巷、47巷道路及巷內防火巷。
2.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內容所載,系爭拍賣土地為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5年8月17日)之道路用地及第一種住宅區。
4.
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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