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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爭3樓頂層未登記建物(即4樓增建),債務人於112年12月7日陳報目前堆放其個人之財 物,另本院於同年月19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表示4樓有獨立出入口,水是獨立的(地下水), 沒有自來水,電是3樓接上來的,並主張並未居住於此,4樓是當倉庫使用。依稅籍資料,其納 稅義務人仍為債務人(應有部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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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693號裁定,確定屬債 務人共有之財產,且認定可供獨立居住使用,故本件執行程序予以獨立拍賣。惟本件債權人業 已取得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59號確定判決「債務人應將坐落臺北市萬華區華中段二小段238地 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萬華區德昌街221號建物之屋頂平台上增建物(面積92.11平方公尺) 拆除,將上開屋頂平台占用部分騰空返還債權人及其他全體共有人」之執行名義,現因債權人 對債務人尚有金錢債權,故聲請執行拍賣本件系爭未登記建物,拍定人於拍定後將有被聲請執 行拆除之風險。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1月4日函,系爭3樓頂層未登記建物(即4樓增 建)為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均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 2.本件僅拍賣3樓頂層未登記建物(即4樓增建),不包含3樓及土地。且系爭3樓頂層未登記建 物(即4樓增建)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 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3.本件係拍賣系爭3樓頂層未登記建物(即4樓增建)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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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是否曾 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經列管等,經各該主管機關回覆無非自然死亡記錄、無火災發生記錄; 非列管之地震受創之建築物、海砂屋(惟該建築物是否有高氯離子混凝土、地震受創等情,仍 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非71至73年間所建,故無須函查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記錄,然本 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 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 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 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 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 確認始為投標,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