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27日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轄區員警及鎖匠至 現場,經敲門按電鈴無人應門後,請鎖匠開鎖進入。系爭建物有人居住,內有寵物犬兩隻,有 水電,無分管之停車位。另113年12月3日勘測時,在場人為承租人高敬庭。系爭建物後方有增 建物作為廚房及飯廳使用。
2.
920建號增建部分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3.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核能安全委員會函覆系爭建物未包含於該會輻射偵測紀錄中;基隆市政府函覆基隆市政府 無列管高氯離子建築物(即海砂屋)或地震受創建築物;基隆市消防局函覆,查無發生火災受創紀 錄;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函覆,經派員查訪,當地里長稱系爭建物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事。 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 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