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27日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轄區員警及鎖匠至現場,現場 為開放式夾娃娃店,店後方有一門反鎖,經鎖匠確認後確認該鎖需完全破壞才能打開。於113年 12月3日勘測時,地政人員在場實際測量系爭建物並無增改建,第三人蔣文迪在場稱其為建物使 用者,為其母王鳳玲簽契約。打開後倉庫門,裡面為堆貨品使用,前為置放夾娃娃機營業中。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 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4.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核能安全委員會函覆系爭建物未包含於該會輻射偵測紀錄中;基隆市政府函覆基隆市政府 無列管高氯離子建築物(即海砂屋)或地震受創建築物;基隆市消防局函覆,查無發生火災受創紀 錄;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函覆,經派員查訪,系爭建物之鄰居稱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事。依 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 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