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民國95年9月27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均為成巷道 (1091-13及1091-23地號土地為九如二路13巷15號前道路,1097-
5.
1117-4地號土 地為三鳳中街38巷前之道路);另本件土地於113年10月30日現場履勘時,據地 政人員指界稱1117-3地號土地為三鳳中街38巷之道路用地,供公眾通行使用,1 117-4地號土地為三鳳中街38巷相鄰之空地,1091-13及1091-23地號土地為鐵新 二街50號建物之相鄰空地,1097-15地號土地為孝順5巷11號建物前之空地,部 分為計劃道路,1098-17地號土地為孝順5巷10號建物前之空地,部分為計劃道 路,1098-18地號土地為孝順5巷12號建物前之空地,部分為計劃道路;惟實際 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七筆土地為道路用地或應有部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編號1至4地號 土地之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本件編號1至4地號土地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 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 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