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113年10月28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陳稱:系封土地位於基隆市暖暖區 暖暖街16巷43之2號前面之巷弄空地,作為巷道使用,無建物坐落其上。又地政 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另本標 的現況部分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 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或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上均有不明,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處理,審慎評估是否投標,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倘有公 用地役權(通行權)之相關爭議,均應由拍定(應買、承受)人自理,請投標 人注意。本件係拍賣土地,因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另鑑價報 告記載本件為裡地、公共設施保留地,請投標人注意。
2.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 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 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3.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4.
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又基隆市政府函文 指出本件土地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 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 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 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 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 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 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