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01年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指界稱,1018地號為西大路13 5巷10弄。
2.
1101-1地號係西大路97巷14弄之巷道。本院113年10月21日現 場履勘時,狀況同查封時。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 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 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 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 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 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 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 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 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 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1
3.
1091地號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又1011 -1雖係拍賣土地全部,然為既成道路,拍定後亦不點交。
5.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 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 六、據前案拍賣公告載,
6.
1091即1101-1地號三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二種 住宅區,備註:「是否為現有道路應依現地指示建築線為準」。惟實際有無異 動,仍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洽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詢為準。
7.
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8.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