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120萬(台新)、第二順位最高限 額抵押權102萬(台新)、第三人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中租迪和),其中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陳報已無欠款,本件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 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建物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查封時,有相對人簡柏文到場,開門入內,屋內有置 放生活用品,但據稱現為無人居住之空屋,故於拍定後點交。在場地政人員表示並 無增建,且依基隆市政府113年8月28日基府都使貳字第1130244682號函略載:「安 樂區崇德路28之4號,查本府建築管理資訊系統,目前尚無該址違章建築資料等 語」。又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 等情形」,在場相對人表示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非為地震受創之危樓、非受有火 災之情事,但對於是否為海沙屋、輻射鋼筋屋乙事不清楚等語。依強制執行法第69 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 定後主張。
5.
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於第三次拍賣未拍定之後,仍應續行拍賣,迄至拍定為 止,即亦無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所謂之限四次拍賣,如未拍定視為撤回不動產 執行情形。請兩造特別注意。
6.
各共有人之債權人(已設定抵押權之人除外)不得聲明參與分配。
7.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 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