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及其女兒周○勳在場稱:「房屋係債務人自 住。」。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94-3地號土地位於本件房屋正前方之水泥巷道空地,291地 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七堵區明德一路2巷15之1號、15號、17號、19號建物前方之巷道, 其中15之1號、15號、17號建物部分占用土地。」。於112年12月5日現場勘測,據地政人員稱: 「本件房屋後側之廚房為增建。」。依鑑定報告書記載,共同使用部分6251建號之機械式停車 位,據鄰居稱已久未維修,現約僅有2戶住戶尚有將車輛停放於內。
2.
第三人即債務人女兒周○珠於112年10月26日向本院陳報以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購入系封房 地時,與前所有權人隆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雙方協議將公設(機械式停車位)6251 建號及其土地持分,暫時寄放於6241建號內等語。債務人於113年5月21日陳報6251建號(權利範 圍8分之
3.
之機械式停車位,共有2個,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購入時,買賣價金不含停車位,因 停車位產權無法獨立分離,故協議暫寄放於債務人所有權狀內,因該處地勢較低,歷經幾次颱 風淹水,已無法使用,亦無從得知編號等語。另基隆市地政事務所於113年10月11日函覆本院, 6251建號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專有部分同段6241建號移轉時,該共有部分建號亦隨之 併同移轉。本件拍定後就6251建號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4.
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 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於113年3月27日回覆,該局派員查訪里長,據里長所知並無發生非自 然死亡情形;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3年3月20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受損及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 府於113年3月22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本院並 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 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 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 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 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5.
7496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定人 應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6.
6241建號及7496建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件建號建物共有部分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 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點交。
8.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 定之適用。